團康教學研習.舞蹈研習.氣球教學DIY.探索教育遊戲(AE).才藝研習

2013年12月14日 星期六

102.12.14支援桃園縣國際志工日-志工嘉年華

感謝 總幹事 雅芬帶領義工群春美.雅琪.祥鏗.淑美.芷妘.慧敏.淑英.玉春協助此次活動,
透早六點出門不畏風雨的精神......蘆竹鄉團委會有你們真好^^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溫馨圓滿的卸任

101-102任期即卸下, 
維玲 會長感謝支持她的諮詢委員.委員.顧問及熱情的義工們;
在南崁"自己人餐廳"辦感恩餐會果然有不一樣的意義~
總幹事 林雅芬也特別安排小義工送一個大驚喜給 維玲 會長,
希望會長常保青春哦~




2013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各鄉鎮市區團務委會會設置辦法


壹、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鄉鎮市區團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會)之名銜,應冠以各該鄉鎮市區行政組織名稱。
第三條  團委會會址,應設於各該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
第四條  團委會所推動之團務工作與活動,應接受當地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輔導與規範。
貳、工作目標
第五條  團委會之工作目標:
          一、協調解決社會青年切身問題,滿足正當願望。
          二、激發社會青年愛家愛鄉意識,培養愛國情操。
          三、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四、推展社會服務工作,發揮倫理仁愛精神。
          五、配合政府政策,促進地方安定和諧。
參、義工同志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各條件者,得由本團各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鄉鎮市區團委會之義務工作同志(簡稱義工同志)包含諮詢委員、委員及服務員:
          一、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十八歲以上者。(諮詢委員不在此限)
          二、具有高中()以上學歷者。
          三、認同與支持團的工作目標者。
          四、對青年活動與社會服務工作,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第七條  義務工作同志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建議權。
          三、接受榮譽表彰權。
          四、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
          五、遵行團委會組織章程及決議。
          六、擔任團委會指派之工作與任務。
          七、參加團委會工作月會及有關活動。
          八、參加本團教育訓練活動。
肆、組織
第八條  團委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會長、副會長各一人,其人選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就委員中遴選報總團部核聘之。
第九條  團委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並設研修組、活動組、行政組、連絡組、研發組、各置組長一人。
第十條  各團委會之義工同志平均人數以不高於五十五至六十五人為原則。
第十一條  團委會服務員可依其興趣需要,或由會長指派,擔任各組之工作任務。
伍、聘任
第十二條  義工同志聘期為一任兩年,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之,聘期屆滿後,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聘期中如因職務異動或新聘義工同志,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應適時辦理增改解聘作業。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其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之任期在一年以上時,該任期視同為一任;若未滿一年者,則以代理發聘。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總幹事之職務,任滿一屆後,原則不得連任。但若基於特殊需要,必須續任者,可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專案報請總團部核聘之。續聘以一任為限。
第十四條  新聘會長、副會長必須曾任委員或總幹事。
第十五條  新聘總幹事或副總幹事以由曾任組長之服務員中遴選為原則,如基於工作需要,總幹事職務亦可由委員兼任。
第十六條  義工同志如本職異動或遷移至他縣市,仍志願繼續服務者,得至新工作地或住地所在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辦理隸屬基層團務組織之轉移。
陸、職責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
          一、遵行組織章程,把握工作目標,綜理會務。
          二、對外代表團委會,結合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三、召開委員會議、工作月會,或其他臨時會議。
          四、籌設聯絡會所,以便推展團務工作。
 五、得檢視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團委會有關人事,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依規定核定之。
          六、增進團委會義工工作知能及情感交流。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十九條  委員之職責:
          一、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
          二、分工督導團委會各工作組之業務。
          三、提供有關團務工作之興革意見。
          四、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團務發展。
          五、參與審查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六、參與義工表彰及增改解聘審查事項。
          七、接受會長委辦之其他團務工作。
第二十條  總幹事之職責:
          一、承正副會長之命,策劃辦理各項團務工作。
          二、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工作計劃。
          三、策劃辦理義工同志甄選、訓練、聯繫及服務工作。
          四、承會長之委任,負責保管團委會印信。
          五、規劃管理團委會之公文檔案。
          六、列席委員會議並提出團務工作報告。
          七、其他團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
第二一條  副總幹事之職責:
          一、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團務工作。
          二、總幹事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二二條  各組工作之職掌:
          一、研修組:
            ()辦理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
            ()辦理義工同志之甄選、見習與職前講習。
            ()辦理義工同志之在職訓練與專長研習。
            ()辦理義工同志增改()聘工作。
            ()辦理義工同志榮譽表彰之申請。
          二、活動組: 
            ()辦理慶典活動。
            ()辦理休閒活動。
            ()辦理社區服務活動。
            ()辦理學術、藝文及體能活動。
            ()辦理義工同志及眷屬聯誼活動。
          三、行政組:
            ()辦理團委會財務工作,並定期向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填報財務報表。
            ()辦理義工同志之服務工作。
            ()辦理義工同志資料之建立及管理。
            ()辦理義工同志之慶生活動。
            ()辦理團委會公文檔案管理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
            ()支援團務活動所需之行政事務工作。
          四、連絡組:
()辦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
()辦理有關拜會、接待及與其他基層團務組織或機關學校社團之合作與聯誼事宜。
()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團委會新聞發佈事宜。
          五、研發組:
            ()研訂年度工作計劃。
            ()研訂團委會工作發展計劃。
()負責特定專案或活動企劃案之研究開發。
()依義工專長、服務意願及社會需要,經由自動選擇或功能分配,擔任平時或定點、定時之文化教育、環保、社福、慈善、資訊等各類義工。
柒、會議
第二三條  團委會每月得召開工作月會一次,其目的為:
          一、促進義工同志對團務工作之膫解,以加強其參與感與責任感。
          二、提供義工同志自我研修與訓練之機會。
          三、檢討當月活動得失,以期提昇活動品質。
          四、策劃未來之活動,並作討論與分工。
          五、促進彼此情感交流與聯繫。
第二四條  團委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乙次,討論重要問題,並決定應提月會討論之重要議案、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二五條  委員會議由會長主持,總幹事、副總幹事暨各組組長列席,工作月會則可視需要由各委員輪流主持之。
第二六條  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之。
捌、諮詢委員
第二七條  凡對團務工作熱心,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遴荐,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團委會之諮詢委員,其聘期為一任兩年,聘期屆滿後,得續聘之。其名額不得逾該團委會義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五。
          一、曾任常務委員或會長者。
          二、逾齡之績優委員。
第二八條  諮詢委員之權責:
          一、提供經驗與意見以為會長推展團務之重要參考。
          二、參加重要活動,並得列席委員會議。
          三、協助團委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爭取社會資源。
玖、解聘
第二九條  義工同志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轉報總團部解聘之:
          一、言行違背法律及損及本團聲譽者。
          二、服務意願低落,逾半年不參與團務活動者。
          三、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團務工作者。
拾、經費
第三十條  團委會經費來源:
          一、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補助。
          二、舉()辦活動之收入。
          三、接受個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
拾壹、附則
第三一條  團委會視工作需要,以會長名義聘顧問若干名,協助團務推展,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三二條  義工同志在團委會之各項職務,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三三條  團委會之設置、裁併,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報請總團部決定之。裁併或撤銷時現有之財務與器材,均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全權處理;原屬義工同志亦得依其意願輔導參加其他團委會繼續擔任義工,其權利義務相同。
第三四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社會團務工作說明

團務工作的任務
    本團之任務係在「我們為青年服務,青年為國家服務」的原則下,針對青年需要,規劃辦理各項教育性、公益性暨其他之青年服務與活動。
團務的工作性質
一、在本質上是教育性的工作,從學術上、事業上、生活上幫助青年。
二、在方法上是公益性的工作,結合社會資源,擴大工作領域,廣與政府及社會有關單位協
    調配合,以匯集各方面的力量,全力推動公益性活動。
三、在內容上是服務性的工作,針對青年的需要,誠誠懇懇、實實在在為青年解決困難。雖
    然我們能力有限,但應想盡辦法、用盡心力,能做什麼,就做什麼;能做多少,就做多
    少。
團務工作原則
一、一切工作的內容,應力求變化;一切活動的方式,應力求自然。切忌因循保守,一成不
    變。
二、一切工作應輔導青年自己設計、策劃、推行,我們從旁協助其解決困難。如此,不僅能
    滿足青年的參與感和激發青年的責任心,我們為青年服務的工作,才能受到廣大青年的
    歡迎與信賴。
三、一切工作應選擇重點實施,要做徹底,做得有效。

                           團務工作單位
一、特性:
    民國七十八年元月廿七日政府頒佈「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本團隨即研修組織章程,依限向內政部申請登記為「社會團體」,並經內政部准予備查。民國八十年增修組織章程,報經內政部核備,同意本團「為依法設立之公益社會團體」。另因應時代潮流趨勢,本團八十九年團員大會臨時會出席團員通過,本團更名為「中國青年救國團」,簡稱「救國團」,並經內政部同意備查因此目前本團是民間社團,基於共同的心願,存著平淡之心,以平實的作風,實實在在做事的一個平凡的團體。總團部、縣市團委會、鄉鎮市區團委會、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真善美聯誼會及專任與義務工作同志,都是團務的一個工作點,點與點連結起來,成為有力的線,連結線成為完整的面。這些工作點,不是從上而下的組織系統,而是脈絡相通的工作關係。它的特點是:
  ()絕對平等:每一個點的發展是平均的,重要性是相等的,各有其應有的功能,完全相
      互尊重,彼此扶持。
  ()協調合作:點與點之間均能在同一目標和同一行動的要求之下,協調和諧、合作無
      間,不但力量可以相加,更能產生力量相乘效果。
  ()互相貫通:點與點之間互相貫通,密切配合,使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都能發揮
      其統合的、經濟的最高效率。
  ()本團工作同志的人際關係為:人格上「同等」,精神上「同在」,理念上「同志」,
      工作上「同工」。
二、現況:
  ()總團部:負責全團工作的設計、指導與推動,現設分六處、一委員會、一基金會,即
      秘書處、服務處、文教處、活動處、事業處、財務管理處、研究發展委員會、張老師
      基金會。
  ()()團務指導委員會:負責策劃、推動當地的文教及社會服務工作,聘請地方熱心
      青年工作的人士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指導委員。下設總幹事一人及服務組、
      活動組、輔導組與社教研習組,分別規劃辦理社會及學校青年的聯繫、輔導、服務及
      中國青年旅行社、社會教育研習等工作。
    1.中等學校團務委員會:
      由各學校志願申請為團體贊助團員,並成立團務委員會,校長兼任常務委員,各處室
      主任及導師兼任委員。下設一至四組,分別規劃辦理社團活動、生活教育、體能活動
      及諮商輔導等事項,工作人員請學校熱心教職員兼任。
    2.鄉、鎮、市、區團委會:
      各縣以鄉、鎮、市為單位,各市以區為單位,視工作需要並配合當地主客觀條件,設
      置團務委員會,為鄉、鎮、市、區社會團務工作單位,接受縣市團委會之輔導,負責
      當地社會青年服務工作及活動之推展。
    3.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
      本團於各縣市成立「工商青年社會服務隊」,由年滿十八歲,高中職以上之工廠及公
      司行號青年組成,接受縣市團委會輔導,推動工商青年社會服務活動。
    4.真善美聯誼會:
      本團於21縣市分別成立「真善美聯誼會」,由年滿十八歲,高中職以上之婦女青年組
      成,接受縣市團委會輔導,推動婦女社會服務活動。
  ()大專院校團務指務委員會:由各學校志願申請為團體贊助團員,並成立團務指導委員
      會,校()長兼任主任委員,學務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下設執行工作小組三至七人,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並於執行工作小組內設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員指示,處理有關團務工作。本團為加強對大專學生社團提供服務,另在台北、台
      中、高雄等地設置北、中、南區大專學生社團服務中心,以協助推展各學校社團活
      動。


2013年11月11日 星期一

開元農場之旅

101-102年任期即將屆滿,感謝 呂 會長 維玲,特別安排此次
嘉義縣茶山開元農場~樂活之旅二日遊~
給辛苦的義工伙伴們不一樣的體驗~

想知道...沒有電視的夜晚我們怎麼安排活動的嗎~~

看看我們的精彩照片哦......

蘆竹鄉團委會-開元農場二日遊......點一下

歡迎大家加入蘆竹鄉團委會哦^^

另外,有興趣的朋友們,加入開元農場粉絲團也有我們的活動照片~

開元農場粉絲團

2013年8月29日 星期四

102年八月份工作月會



~感謝長官們蒞臨指導~
咨詢委員:陳憲卿 前會長
咨詢委員:葉哲雄 前會長
委      員:林延珠
委      員:李慶衍 (贊助本年度工作月會飲品)

2013年7月27日 星期六

102.7.27支援觀音鄉海水浴場淨灘活動

感謝義工群:祥鏗.淑美.秀鳳.玉華.玉春及2位小義工與幕後照相的雅惠~支援此次活動~
以下是活動照片,請自行連結下載哦~

觀音鄉海水浴場淨灘活動照片

2013年6月18日 星期二

蘆竹鄉102年兒童暑期活力夏令營

報名截止日:102.6.23(日) 
報名資格為蘆竹鄉學童~尚有名額,報名要快!! 
本團義工欲報名者請洽總幹事~另徵求服務義工哦^^

2013年6月12日 星期三

102年_模範父親表揚活動_實施計畫 by 林雅芬

***活動預告*** 
蘆竹鄉兒童暑期活力夏令營 
日期:102年7月21 日(星期日)
時間:08:00~17:00 
內容:每二名義工帶50位小學員 

 ***需求義工9名***請伙伴預留時間~~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102年六月份月例會及第二次委員會公告

本會預定6/21(五)18:30召開六月份月例會及第二次委員會,

地點:中壢市三民路一段108號 (中央大學附近)
電話:03-4026600 卡奇炭烤

請各位伙伴於FB上回覆或來電告知總幹事是否參加,以利預備餐點!
~~~請伙伴預留時間~感謝囉~~~

總幹事 林雅芬0912-515-603

2013年5月22日 星期三

102.5.22月例會及慶生會

   感謝 李慶衍 委員 即日起贊助月例會飲品~
   也謝謝辛苦的義工伙伴們~



2013年5月12日 星期日

5/18(六)下午16:00-21:00舉辦<<518善行日蘆竹慈善園遊晚會>>
地點:蘆竹鄉五福夜市廣場(南崁高中前)
當日義賣所得全數捐贈予
【桃園縣蘆竹鄉社會救助金專戶60%】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方舟啟智教養院20%】
【四川雅安大地震20%】

支援服務102/5/11<愛傳承關懷演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