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團組織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各鄉鎮市區團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會)之名銜,應冠以各該鄉鎮市區行政組織名稱。
第三條 團委會會址,應設於各該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內。
第四條 團委會所推動之團務工作與活動,應接受當地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輔導與規範。
貳、工作目標
第五條 團委會之工作目標:
一、協調解決社會青年切身問題,滿足正當願望。
二、激發社會青年愛家愛鄉意識,培養愛國情操。
三、倡導正當休閒活動,改善社會風氣。
四、推展社會服務工作,發揮倫理仁愛精神。
五、配合政府政策,促進地方安定和諧。
參、義工同志
第六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具備下列各條件者,得由本團各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鄉鎮市區團委會之義務工作同志(簡稱義工同志)包含諮詢委員、委員及服務員:
一、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十八歲以上者。(諮詢委員不在此限)
二、具有高中(職)以上學歷者。
三、認同與支持團的工作目標者。
四、對青年活動與社會服務工作,具有熱忱並志願奉獻心力者。
第七條 義務工作同志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發言權。
二、提案權、建議權。
三、接受榮譽表彰權。
四、享有使用本團各事業單位優惠權。
五、遵行團委會組織章程及決議。
六、擔任團委會指派之工作與任務。
七、參加團委會工作月會及有關活動。
八、參加本團教育訓練活動。
肆、組織
第八條 團委會置委員七至十七人;會長、副會長各一人,其人選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就委員中遴選報總團部核聘之。
第九條 團委會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並設研修組、活動組、行政組、連絡組、研發組、各置組長一人。
第十條 各團委會之義工同志平均人數以不高於五十五至六十五人為原則。
第十一條 團委會服務員可依其興趣需要,或由會長指派,擔任各組之工作任務。
伍、聘任
第十二條 義工同志聘期為一任兩年,並自聘任當年元月一日起至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報請總團部核聘之,聘期屆滿後,得依實際需要續聘或解聘。聘期中如因職務異動或新聘義工同志,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應適時辦理增改解聘作業。增改聘同志之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該任期屆滿為止,其中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之任期在一年以上時,該任期視同為一任;若未滿一年者,則以代理發聘。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總幹事之職務,任滿一屆後,原則不得連任。但若基於特殊需要,必須續任者,可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專案報請總團部核聘之。續聘以一任為限。
第十四條 新聘會長、副會長必須曾任委員或總幹事。
第十五條 新聘總幹事或副總幹事以由曾任組長之服務員中遴選為原則,如基於工作需要,總幹事職務亦可由委員兼任。
第十六條 義工同志如本職異動或遷移至他縣市,仍志願繼續服務者,得至新工作地或住地所在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辦理隸屬基層團務組織之轉移。
陸、職責
第十七條 會長之職責:
一、遵行組織章程,把握工作目標,綜理會務。
二、對外代表團委會,結合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三、召開委員會議、工作月會,或其他臨時會議。
四、籌設聯絡會所,以便推展團務工作。
五、得檢視工作需要,適時調整團委會有關人事,經委員會議通過後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依規定核定之。
六、增進團委會義工工作知能及情感交流。
第十八條 副會長之職責:
一、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十九條 委員之職責:
一、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
二、分工督導團委會各工作組之業務。
三、提供有關團務工作之興革意見。
四、結合社會資源協助團務發展。
五、參與審查工作計劃及經費預算。
六、參與義工表彰及增改解聘審查事項。
七、接受會長委辦之其他團務工作。
第二十條 總幹事之職責:
一、承正副會長之命,策劃辦理各項團務工作。
二、督促各組訂定並執行工作計劃。
三、策劃辦理義工同志甄選、訓練、聯繫及服務工作。
四、承會長之委任,負責保管團委會印信。
五、規劃管理團委會之公文檔案。
六、列席委員會議並提出團務工作報告。
七、其他團務工作之推展與活動之舉辦。
第二一條 副總幹事之職責:
一、襄助總幹事辦理各項團務工作。
二、總幹事公出或不克執行職務時之代理人。
第二二條 各組工作之職掌:
一、研修組:
(一)辦理委員會議及工作月會。
(二)辦理義工同志之甄選、見習與職前講習。
(三)辦理義工同志之在職訓練與專長研習。
(四)辦理義工同志增改(解)聘工作。
(五)辦理義工同志榮譽表彰之申請。
二、活動組:
(一)辦理慶典活動。
(二)辦理休閒活動。
(三)辦理社區服務活動。
(四)辦理學術、藝文及體能活動。
(五)辦理義工同志及眷屬聯誼活動。
三、行政組:
(一)辦理團委會財務工作,並定期向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填報財務報表。
(二)辦理義工同志之服務工作。
(三)辦理義工同志資料之建立及管理。
(四)辦理義工同志之慶生活動。
(五)辦理團委會公文檔案管理及各種器材保管工作。
(六)支援團務活動所需之行政事務工作。
四、連絡組:
(一)辦理青年急難扶助工作。
(二)辦理有關拜會、接待及與其他基層團務組織或機關學校社團之合作與聯誼事宜。
(三)負責與傳播媒體聯繫協調及團委會新聞發佈事宜。
五、研發組:
(一)研訂年度工作計劃。
(二)研訂團委會工作發展計劃。
(三)負責特定專案或活動企劃案之研究開發。
(四)依義工專長、服務意願及社會需要,經由自動選擇或功能分配,擔任平時或定點、定時之文化教育、環保、社福、慈善、資訊等各類義工。
柒、會議
第二三條 團委會每月得召開工作月會一次,其目的為:
一、促進義工同志對團務工作之膫解,以加強其參與感與責任感。
二、提供義工同志自我研修與訓練之機會。
三、檢討當月活動得失,以期提昇活動品質。
四、策劃未來之活動,並作討論與分工。
五、促進彼此情感交流與聯繫。
第二四條 團委會每三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乙次,討論重要問題,並決定應提月會討論之重要議案、活動計劃及工作報告。
第二五條 委員會議由會長主持,總幹事、副總幹事暨各組組長列席,工作月會則可視需要由各委員輪流主持之。
第二六條 會長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並主持之。
捌、諮詢委員
第二七條 凡對團務工作熱心,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遴荐,報請總團部核聘為各該團委會之諮詢委員,其聘期為一任兩年,聘期屆滿後,得續聘之。其名額不得逾該團委會義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五。
一、曾任常務委員或會長者。
二、逾齡之績優委員。
第二八條 諮詢委員之權責:
一、提供經驗與意見以為會長推展團務之重要參考。
二、參加重要活動,並得列席委員會議。
三、協助團委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爭取社會資源。
玖、解聘
第二九條 義工同志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報請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轉報總團部解聘之:
一、言行違背法律及損及本團聲譽者。
二、服務意願低落,逾半年不參與團務活動者。
三、本職調離或居所遷移無法繼續參與團務工作者。
拾、經費
第三十條 團委會經費來源:
一、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之補助。
二、舉(委)辦活動之收入。
三、接受個人或機關團體之贊助。
拾壹、附則
第三一條 團委會視工作需要,以會長名義聘顧問若干名,協助團務推展,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三二條 義工同志在團委會之各項職務,均為義務無給職。
第三三條 團委會之設置、裁併,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視事實需要報請總團部決定之。裁併或撤銷時現有之財務與器材,均由縣市團務指導委員會全權處理;原屬義工同志亦得依其意願輔導參加其他團委會繼續擔任義工,其權利義務相同。
第三四條 本辦法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